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防范非法集资  >>  文章内容

非法集资犯罪之老年人防骗指南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次数:

非法集资犯罪是目前金融领域十分活跃的经济犯罪类型,往往具有涉案人员多、金额大、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移动互联信息时代与大众投资理财意识“觉醒”交互叠加时期的到来,手握退休金,生活圈相对封闭的退休人员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犯罪十分看重的“资金池”。因为损失金额大,很多老年人情绪激动引发上访等群体事件,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风险点。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非法集资精准围猎的老年投资人案件主要呈现出四方面的特点,应采取措施精准预防。


一是将手握大量闲置资金,时间充足的退休人员作为重点宣传推广人群。


虽然非法集资类犯罪在集资时不以特定对象为目标,但是为了有效拉投资,非法集资人在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推介时还是会针对某些人群进行重点宣传,而退休老年人大都手中有积攒多年的积蓄,并且在时间上相对富足,成为被重点“关照”的人群。比如,在办理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张某(女,58岁)在参加涉案理财项目所办的宣传活动时,针对自己投资方面的咨询,先是有宣传活动的讲师过来解答,发现其有投资意愿时,店内总监过来介绍项目情况、最后是总经理向他介绍理财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且多次邀请张某到店内对其进行项目宣传以打消疑虑,最后,张某下定决心投资涉案项目,并最终损失300万元。


二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围绕时代热点做文章,让退休老人难以辨识、误入漩涡。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集资者与集资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人损失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非法集资逐渐呈现项目“脱实向虚”,具有移动互联时代特色时,信息闭塞的老年人,在投机心理和非专业性的制约下,很难识别和防范以“终端”、“互联网+”等前沿热点作为集资项目炒作卖点,实际进行虚假宣传的非法集资行为。提高了非法集资者的犯罪成功概率。比如,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2013年9月至2016年间,徐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以加盟“广东封面”多媒体终端机名义,向投资人卢某(女、61岁)、李某(女,58岁)、林某某(男,75岁)等40人进行宣传,投资人称对项目根本不了解,只是觉得“挺新颖”“前景好”就投资了,最后损失1000余万元,其中林某一人损失170余万。又如任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以“中国物联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菏泽物联网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融资为名,向社会公开集资,投资人王某(女,64岁)、任某(女,64岁)只参加了一次酒会,认为项目“很时髦、高端”就投资,最终损失50余万元。


三是善打感情牌,小恩小惠拉近与老年投资人关系,步步引诱投资人投资。


非法集资行为从行为性质上看还是一种产品销售行为,在强调集资项目高回报的同时,提供好的“投资体验”也是实现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面对退休后生活圈相对封闭,子女日常忙碌的老年人时,在高回报收益下,能为其提供舒心的体验是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在多起案件中,许多老年投资人有一个共性的特点:他们认为,项目销售环节的非法集资者对其特别热情、说话特别甜,像对待家人一样嘘寒问暖,还给自己送礼品,让自己感觉很亲切,把他们当成自己人一样相信。比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王某(男,66岁),退休后经常自己一个人在家,在自己家小区旁认识了给刘某某发小广告的董某,见董某对其很热情就与其交谈,你来往往几次,董某见关系拉近后向其介绍宣传投资项目,其后王某先后三次购买投资项目,总投资近百万元,损失80多万元。


四是摸准部分老年人发现受骗后多选择私下解决或忍气吞声的自尊心理。


在案件中,部分老年投资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或者从事政府、教育、医疗等行业,具有较高的认知水平,发现问题后认为被骗没面子,一时间很难接受结果,成为一块心病不敢和家人说,不想报案或者打算找非法集资人私了。比如,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刘某(女,63岁)退休前系公务人员,她得知自己被骗以后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告诉家人,而是拿着黄某之前给他写的优先偿还的个人担保到检察机关希望与黄某私了,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才去公安机关报案。还有的选择默默等待不报案,认为只要能把嫌疑人抓到,自己损失就可以挽回。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加强从身边预防,社区应当多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比如非法集资行为宣传活动,从身边开始“常提醒,常建议”。


二是政府要加强群众性终身教育,利用好老年大学,电视媒体等教育平台,从知识层面增强老年人的认知水平,保持与社会发展同步


三是家庭层面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子女与父母应增进沟通和相互关爱,及时了解父母投资选择,为他们提供建议或指出风险及时远离非法集资。


四是办案过程中强化服务群众的意识,积极引导投资人报案,共同参与打击犯罪挽回损失,亡羊补牢。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0


上一篇:警方揭秘“骗局六大障眼法”
下一篇:《金融投资防骗手册》:掌握投资理财基本知识
 
友情链接
关于协会
会员单位
会员服务
资讯中心
行业规范
消费者服务
领导介绍
会员资讯
 
大 事 记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您是本站第 个访客 今日第 个访客
冀ICP备13017285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