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孟某某,2015年1月为本人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中一只眼的视力已受损,我司按正常体承保。
2015年10月,客户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其了解到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可能不予理赔,故客户未向公司递交理赔申请,而是直接诉讼至当地法院,两次庭审均败诉。客户不服法院判决,要求我司道歉、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仍判其败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未能达到客户要求理赔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其又向监管部门投诉,我司人员就法院判决结果对其进行重申,表明并不会因其投诉至监管而满足其无理诉求,最终客户表示了解,未再向公司提出诉求。
警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与客户双方均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客户方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会影响后期的理赔结论。客户维权需理性,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在后期出现纠纷时,无论是诉讼还是投诉,均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