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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提示 防范金融产品直播营销风险


文章作者:李林鸾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

直播带货这一新媒体购物形式出现以来,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其中,有些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隐患。

为此,10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5号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

直播带货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视频、音频、图文、人物讲解等形式向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发布商品、服务等信息,以达成品牌推广、商品销售等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今年以来,在疫情影响展业的背景下,很多金融机构上至高管、下至明星销售经理,纷纷走进直播间,为公司及旗下明星产品代言。

风险提示指出,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一是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二是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具体而言,目前,金融直播营销中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有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另外,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在直播营销行为方面,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偷换概念、简单比价,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等问题。

风险提示举例说明,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还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根据风险提示,消费者可从辨明直播主体资质、看清直播内容、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更倾向于发挥流量引导作用,通过直播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风险提示建议,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建议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行为,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坚持科学理性的投资观。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针对性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公众应对此有理性、清醒的认知,不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相关监管制度或在完善中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营销宣传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相关主体应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此,风险提示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监管制度或在完善中。今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收集人身保险公司直播带货相关情况的通知》,要求险企填写“直播带货”人身保险产品情况调研问卷并根据该调研问卷的33个问题,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直播带货”模式进行总结,并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此外,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上海银保监局也下发相关风险提示,持续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管理。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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