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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将迎新规 贷款最长期限由6个月增至12个月


文章作者:仇兆燕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

10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开办该业务过程中,严禁监管套利,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从六方面统一操作标准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这项业务已在我国开办了20年以上,并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

《管理办法》是监管部门首次专门针对该项业务出台规定。此前,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目前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规避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借助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风险、保险公司现金流风险以及贷后管理措施不足等。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包括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明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明确保单质押登记规则,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等。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产品预定利率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则不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

《管理办法》规定,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贷款办理时的实际结算利率。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同时,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不得超过6个月调整为不得超过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

对于贷款用途,《管理办法》规定,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在还款方式上,《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

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

禁止监管套利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监管套利,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反洗钱管理、个人保险实名登记管理以及保险业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贷款客户身份识别和贷款资金账户合法性审查,严格审核大额贷款、多次贷款、投后即贷、贷后即保等情形,防范洗钱风险以及利用保单质押贷款侵占、套取、骗取客户资金等相关案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还应加强销售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销售从业人员误导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资金循环投保套取费用,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

违反七种情况将被处罚

在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七种情况之一,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保险公司予以问责、限制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种情况包括:对保单质押贷款做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未完整告知第九条内容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的;突破保单质押贷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或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的。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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