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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3.15以案说险:消费者怎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文章作者:富德生命人寿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人民保险意识的提升,保险走入了千家万户。不可否认,保险为人们带来保障,让生活更美好;另一方面,保险行业初期的粗放式迅猛发展,也为行业现阶段精耕细作的转型发展道路增加了“伏笔”。使得现阶段的保险从业者及消费者要秉持保险初衷,回归保险姓“保”。一份正式的保单产生从如实告知开始。

【典型案例】

2021年2月,家住河北保定的陈先生至富德生命人寿保定中支柜面提出投保重疾险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在告知环节中,保定中支工作人员询问被保人是否患有糖尿病、甲状腺、垂体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时,客户告知2017年10月检查出糖尿病。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如实填写并说明后期可能需要配合提供资料,体检等情形,保单最终需要专业核保人员出具核保结论。客户表示需要重新告知未患任何疾病,身体一切正常。就当我从没说过,你未曾知道即可,这样双方都省事。若今日不可以更改,可以改天再来重新办理。工作人员要求客户如实告知,告知的结果影响承保,如隐瞒健康状况即使现在保单承保,后期理赔也会受到影响。这样,就失去了保险的初衷及功效。

【案例分析】

我国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存在故意不告知的行为,那么,即使在购买保险后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设置此项法规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双方的利益。万一发生此类情况,在此提示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在犹豫期内做补充告知,超犹豫期补充告知有可能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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