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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有病史要告知 “侥幸心理”不可取


文章作者:富德生命人寿河北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19年4月,客户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在投保过程中告知身体状况无异常、无疾病史,并确认投保。2021年3月于某患脑中风导致左侧肢体机能丧失,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被保人在2017年已患高血压,后期一直通过自行服药及门诊治疗,终因血压控制不佳引发脑中风。于某在投保时已确诊高血压多年,认为自己没有住院治疗的记录,保险公司不会查到病史记录,故未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对此案给予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理赔时就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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