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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普及——什么是“观察期”?


文章作者:富德生命人寿 发布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周女士2018年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感觉保险没什么用处,于是不再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21年参加单位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需要住院手术,自己担心住院检查出来大病,想到保险。于是申请办理了复效手续,随后住院手术,病理报告为甲状腺癌,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理赔核实,该单复效后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该客户在观察期内出险,无法理赔。

【案例分析】

周女士因保单失效后又办理复效,复效后保单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中,保险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提醒广大客户,一定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因为保单一旦失效会影响到相关的保障效力,复效后还会重新计算观察期。

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9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1年。因此,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想为自己购买重疾或医疗类保险要尽早准备,在需要的时候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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