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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盖事故真相无法获得理赔


文章作者:富德生命人寿秦皇岛中支 张琦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岳父王某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根据报案信息查询王某在2020年5月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20万,受益人为其女儿王某芬。理赔人员向刘某详细了解事故经过,感觉刘某反映的事故情况疑点重重。通过走访调查,最终在当地县医院的急诊科,理赔人员找到了王某的急诊病历,记载王某是因突发脑出血摔倒在家中,家属拨打120后至县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真相大白后,刘某承认是他和受益人王某芬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编造了虚假的事故信息,显然这么做不可能获得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件,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突发疾病身故,与其投保的意外险保险责任并不相符,可刘某和受益人王某芬为了获取高额保险金不惜采用编造虚假事故信息的手段试图掩盖真相,不但无法获得保险金,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所有重要事实,提供真实理赔资料,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试图编造虚假事故信息,不但无法享受到保险利益,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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