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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不可取,如实告知要牢记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0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周女士于2020年12月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21年10月因甲状腺腺瘤前往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经核实发现其在2020年6月至11月多次于秦皇岛某医院门诊进行甲状腺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做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周女士投保前多次进行甲状腺针对性检查,在明确已知风险的情况下隐瞒病史投保,违反了保险原理,最终导致不但无法理赔,也造成了承担解除保险合同的损失的结果。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故意隐瞒投保前病史,否则不但无法享受保险利益,还将给自己造成损失。(文/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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