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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河北财产保险业反欺诈典型案例


文章作者: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反保险欺诈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面向各财产险会员公司征集2021年财产保险反欺诈典型案例。结合案件情节、社会影响、涉案金额等因素,选出十起较为典型的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故意碰撞骗保终服法

(太平财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7月,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称,侯某、贾某等人涉嫌利用冀B牌照路虎车和冀B牌照宝马车故意碰撞,以达到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上述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和车损险。

保险公司通过排查相关历史赔案发现,该团伙成员侯某、贾某、刘某等人从2017年开始,驾驶冀B牌照路虎车、冀B牌照宝马车在唐山、辽宁等地多次发生碰撞事故,并通过诉讼、投诉、公估鉴定等方式获得保险赔款,存在骗保嫌疑。保险公司在收集线索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迁安市公安局侦查发现,该团伙涉及4笔保险诈骗案件,共计骗取保险赔偿款25万余元。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供述了制造虚假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事实。2021年9月30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对侯某、贾某、刘某等人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二年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三万元不等,并责令退回赃款。

    警示意义:该团伙在全国多地流窜作案,企图通过法院诉讼、投诉施压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终将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找人顶包企图骗保  最终害人又害己

(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件简介:2021年3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赵某名下的吊车(投保特种设备责任险)在黑龙江某地作业时导致他人死亡。车主赵某当即赔付死者家属80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查勘时,赵某与死者家属均不配合,对于事故细节拒不描述,并表示通话记录已删除,电话号码已更换,案件处理陷入困境。经公安机关介入,调取赵某与死者家属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真实驾驶人衣某无吊车操作证,发生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后,车主赵某与死者家属串通,企图通过更换驾驶人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重点人员实施抓捕。经审讯,主犯赵某承认该事故存在更换驾驶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并主动放弃索赔。

警示意义: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妄图通过改变驾驶人,隐瞒事故真相,骗取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拳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任何试图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火眼金睛查疑点 利剑出鞘露锋芒

(国寿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保险公司在查勘一件欧曼货车(投保商业险三者和车损险)自燃并引燃三者货车的案件时,发现以下疑点:一是标的油箱存在破损,怀疑已长时间未使用;二是三者车两侧均被烧毁,但标的仅左侧烧蚀严重。由此判断案件可能是三者车引燃的标的车。于是委托鉴定机构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标的车由三者车辆起火引燃,三者车燃烧也是由外来火源所致。同时对车辆归属及人员关系展开调查。经核实,三者车仅投保商业险三者,且标的车与三者车均系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共同购置。在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承认了故意制造事故骗保的事实,放弃索赔30万元。 

警示意义:一些心术不正之人,想通过骗取保险赔偿金来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劝君莫做“发财梦”,劳财伤神一场空。

案例四 “换血大计”难逃法眼  严厉打击弘扬正气

(大家财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2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杜某驾驶冀J牌照大众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和车损险),在沧州某地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中,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一是事故发生在晚上9点20左右,但次日中午才报案。二是被保险人拒不配合调查,由“黄牛”介入与保险公司交涉。三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防伪“二维码”。经进一步对事故现场进行走访调查,知情人反映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是醉酒状态。掌握相关线索证据后,保险公司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涉嫌伙同相关执法人员调包血液标本,并出具事故认定书,预谋骗取保险赔偿金80余万元。最终在沧州警保联动机制下,沧州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杜某等涉案人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警示意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广大守法司机的座右铭,但仍有少数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致酒驾酿车祸,还妄图获得非法利益,骗取保险赔偿金,终将赔了钱财丧自由。

案例五   警保联动 亮剑人伤骗局

(国任保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4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公司承保的冀D牌照货车(投保交强和商业险三者)在湖北黄冈某地倒车时撞倒王某,伤者被撞后头部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预计死亡赔偿金70余万元。

经实地走访和现场勘查发现,王某四肢、胸腹、头部多处受伤严重,此种伤情只有受到很大冲击力的碰撞或高空坠落才会导致,仅是倒车撞人造成的可能性甚小。因案件疑点较多,保险公司积极与车主进行沟通,但车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配合调查,且态度恶劣。后通过“警保联动”机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介入调查,并对车主进行讯问,讲明保险欺诈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车主起初仍表现抗拒,最终认识到骗保的危害性,承认虚构保险事故骗保的行为,放弃索赔。

警示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虚构人伤骗保案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保险公司联合公安机关打击不法行为,充分利用法律对骗保人员形成震慑效果,净化保险环境。

案例六 “偷梁换柱”欺诈终未遂 “浪子回头”免牢狱之灾

(国寿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某项目正在建设中的二期建筑工地内有工人高处跌落后抢救无效死亡,该项目二期工程在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故提出索赔。预计死亡赔偿金40万元。

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异常情况:一是工作人员对工人坠落具体情况均描述不清;二是工地监控探头密布,但关键处监控均无视频画面;三是询问事故楼的其他工人均表示不知道坠楼事件。查勘人员带着种种疑问与被保险单位项目负责人沟通,但其坚称报案说的就是事实,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明确了事故经过和事故地点。为了排除案件风险,查勘员走访120急救中心并调取急救车行车视频,了解到急救车进入工地后是在已完工的一期工程处拉走的伤者。因一期工程不在投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被保险单位项目负责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其仍坚持说事故就是发生在二期工程工地内,坚持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将相关证据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对被保险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劝诫并宣导保险诈骗的后果,最终其承认此事故发生在未投保的工地内,企图通过保险赔偿减少损失,同意放弃索赔。

警示意义:所谓“纸包不住火”,任何虚假案件都经不起推敲,只要欺诈必定留痕。提醒不法分子,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铤而走险,不论怎样煞费心机,面临的终将是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

案例七   虚构保险事故  真相岂能掩盖

(恒邦保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9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公司承保的冀F牌照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在保定某地发生人伤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40万元。

经公安机关同调查公司协助调查,还原事故真相:死者石某因当天与非机动车相撞后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当晚死者家属伙同被保险人王某(系死者远方亲戚)串通利用虚构保险事故,蓄意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固定证据后,耐心做被保险人思想工作,解释骗保的危害性,最终被保险人承认虚构保险事故的事实,自愿放弃索赔。

警示意义:虚假案件只要发生,定有迹可循,假的焉能成真?广大社会公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积极举报保险欺诈线索,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案例八  酒后出险人藏匿  事情败露终拒赔

(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被保险人高某某报案称其儿子驾驶标的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和车损险)在沧州某地行驶中造成一人死亡。预计死亡赔偿金90万元。

保险公司立即开展现场查勘,但报案人拒不告知标的司机去向,且对事故发生经过含糊不清,只是坚持要求理赔,同时因凌晨出险又延迟报案,事故明显存有隐情。理赔人员经走访交警队了解到标的司机系醉酒肇事,掌握证据后告知被保险人醉驾不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拒不承认且称要走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经公安机关介入,向被保险人讲明骗保利害关系,最终被保险人承认标的司机醉驾事实,并放弃索赔。

警示意义: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被保险人应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不得隐瞒事故真相。欺诈必定留痕,任何试图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九 伪造事故假现场  证据面前现原形

(泰山保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件简介:2021年8月,保险公司接崔某报案称其驾驶夏利牌轿车(投保交强险)在唐山市丰润某村撞一辆自行车,致一人受重伤。预计保险赔偿金12万元。

经查勘发现,现场碰撞痕迹不符,同时伤者家属对提出的问题有所回避。通过实地走访得知伤者当天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大车撞倒。因附近无目击者,且大车逃逸,未找到肇事车辆,故无人赔付,便借熟人的车,摆放了一个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及时跟踪和调查,掌握案件实情及证据后,多次与被保险人沟通并解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被保险人放弃保险理赔。

警示意义:伪造虚假事故现场,骗取保险理赔金,是骗子的一贯伎俩,“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欺诈必定留痕,重拳打击保险欺诈,让欺诈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十  肇事逃逸不可取  追本溯源见真相

(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1年2月,被保险人刘某某报案称其驾驶标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和车损险)在石家庄某路段行驶中碰撞行人,导致一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延迟3天报案。二是司机刘某某一直以忙为由拒绝沟通案件情况。三是通过走访交警队,了解到此案报警时非第一现场。在疫情管控、案件取证难的不利条件下,警保协同走访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经过摸排,有目击者反映看到标的车曾驶离现场又回来,判断存在肇事逃逸嫌疑。掌握证据后,经交警与被保险人沟通,最终被保险人承认肇事逃逸事实,放弃索赔100万元。

警示意义:提醒交通肇事者发生事故不要以为逃离现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正所谓人在做天在看,不畏人知畏己知,切不可抱侥幸心理!

【结语】保险欺诈案例的发布,旨在帮助社会公众认清保险欺诈的本质,共同提高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同时警示大家,不能存在“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更不能有骗保行为,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假莫作,作假必败露”。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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