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保险案例  >>  文章内容

合同缴费需及时,失效后无法理赔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2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客户谢某某,2021年1月为本人投保金福人生终身寿险、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后2022年1月未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客户于2022年7月11日被医院诊断乳腺癌,要求我司理赔。

经核实,续期保费到期时我司正常催缴,客户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合同效力中止,公司无法为其理赔。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缴保费应缴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

按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果太忙忘记缴纳保险费,请务必在宽限期内进行补救,这将关系到消费者的自身保障和保险利益。



0


上一篇:申请理赔有期限限制吗?
下一篇:如实告知很重要,隐瞒不报不赔偿
 
友情链接
关于协会
会员单位
会员服务
资讯中心
行业规范
消费者服务
领导介绍
会员资讯
 
大 事 记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您是本站第 个访客 今日第 个访客
冀ICP备13017285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