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X先生,2017年投保《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乐享百万医疗保险》,投保时无异常告知,正常承保。
客户于2019年6月因高血压肾脏病、继发性贫血、代谢性酸中毒、矿物质代谢紊乱等住院治疗,9月提出理赔申请。经调查发现,客户于投保前曾因代谢综合征、慢性肾脏病I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住院治疗。此情况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转核结论为拒保,公司出具拒赔解约不退费结论。
客户对理赔结论不认可,诉讼至当地法院,诉求恢复其保单状态并进行赔付。经法院审理,本案《人身投保提示书》、《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记载明确,并均有X先生的签字确认,足以证实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已经就本案保险合同内容、免责条款及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X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求。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与客户双方均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后期一旦出现纠纷,无论诉讼还是投诉,均得不到支持。客户维权应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