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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一下保单复效后的保险知识


文章作者:王福英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12年9月客户高先生购买我司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附加富德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客户保单已缴费8次,保额12万元,被保险人2022年5月份因病身故,2022年7月份客户家人申请理赔,但是经查询,客户保单于2021年11月份办理了保单复效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复效后保单的观察期需要重新计算,客户保单现观察期为一年,所以被保险人在身故时,属于在观察期内,所以我司给予的理赔结果为:退还客户保单所交保费,而不能按照保额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经查询,此客户保单因未在宽限期缴费导致失效后期又办理复效,合同明确规定,保单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疾病或是身故全残,只能退还客户实际交纳的保费且合同终止。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否则造成保单失效,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障义务!

风险提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观察期:观察期是健康险合同中一项很重要的特殊条款,观察期也就是免责期,意思就是客户在观察期内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今后都不会对此项疾病进行赔付。即使是因疾病导致重大事故,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只会把保费退还。但如果是因意外导致的事故,是不受观察期的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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