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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有变化记得一定及时做变更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2018年4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20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含1万元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每年缴费400元。 2022年2月,张先生因遭遇车祸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0天后痊愈出院,出院后,张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资料后,经核实,告知张先生其保险合同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已经在2021年6月份失效了,不能理赔。张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事情太忙,一时疏忽忘了及时缴费,但保险公司以前每年都会打电话提醒自己缴费,2021年保单到期后却没有进行提示,属于保险公司的服务问题,表示可以补交保险费,但公司必须正常赔付。保险公司经过查证,公司确实在保单到期后进行了电话和短信提示,但因为张先生在保单到期前更换了电话号码,导致其未能接收到保险公司的提示信息,由此引发的保单失效,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不利责任。张先生对此结果不认可,并多次向上级公司投诉,要求按照必须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是否正确呢?张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张先生变更了联系方式,但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的服务出现了脱节,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于联系方式变更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将以投保人在投保业务中最后告知的联系方式与投保人进行联系,所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因为张先生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自己变更了联系方式,导致公司无法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其实,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试图通过电话与张先生进行联系,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址寄发了信函,无奈张先生留存的地址是其老家的地址,不是实际地址,导致也未能及时收到书面通知。

【小贴士】: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大多都是长期缴费的险种,如果投保人在规定额时限内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就会导致保单处于失效状态,保险公司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老百姓的电话和地址经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的话,就很可能因为保险公司无法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而导致保单效力出现问题,保险权益受到影响。所以,作为投保人,一定要确保及时更新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动要第一时间通知到保险公司。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即使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客户缴费,如果保单因没有按时缴费而失效,那同样是由投保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因为按时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当中约定的投保人应尽的合同义务,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只有在接到保险公司催缴通知后才需缴纳保费,所以,保险公司提示缴费只是保险公司的拓展服务,但不是合同义务,并没有强制性,即使没有提示也不影响客户主动及时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因未及时缴费而影响到合同效力,就要由投保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保险业务是一项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严肃的民事契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要严格遵守合同当中约定义务,才能正常享受合同当中约定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文/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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