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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业人身保险自律公约》


文章作者: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次数:

冀保协发〔2018〕44号

各人身险会员公司:

2018年9月29日,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保险业人身保险自律公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保险业人身保险自律公约》(冀保协发〔2013〕66号)废止。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8年10月23日

 

河北省保险业人身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省人身险市场秩序,规范各人身险会员公司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河北省保险业人身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条  理事会是河北省人身保险业自律工作的决策和实施机构,负责本《公约》的订立、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  本《公约》是河北省人身保险业开展自律工作的根本性文件,适用于各人身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  人身险自律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履职守信、公平公正。

第二章  自律规约

第五条  理事会授权人身险工作委员会在本《公约》的框架和原则范围内,结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险监管机关相关政策和市场环境,适时订立、修改、废止各项专项自律规约,作为本《公约》的附属条款。

第三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  人身险工作委员会下设自律轮值组,负责制定各项自律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律检查,撰写工作报告,指导检查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七条  自律轮值组为临时性工作组织,开展自律检查工作时由省保协秘书处、各人身险会员公司分别选派人员组成。各轮值组组长单位由人身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分别担任,省保协秘书处寿险专业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公司随机编入各轮值组。

第八条  人身险自律检查工作由自律轮值组组长、副组长牵头,组织轮值组成员共同完成。其中,组长单位应派出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他成员单位应选派相关部门经理(副经理)或业务骨干参加自律检查。

第四章  组织执行

第九条  人身险自律检查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由自律轮值组结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险监管机关相关政策和人身险相关自律规约,拟定当期自律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  人身险自律检查工作不限于现场检查,还包括数据调取等其他形式。检查实施按照全省覆盖、省市协同的原则,由省保协会同各市保协,根据统一的自律检查方案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人身险自律检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即轮值组成员不得参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自律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自律轮值组成员对各人身险会员公司自律检查涉及的信息或相关资料,及其他有关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扩散或用作他途。如因保密工作出现问题,给其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应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自律轮值组成员在自律检查工作中所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由所在公司自行承担。

第五章  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人身险自律检查内容涵盖各销售渠道、两核服务、客户服务、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教育等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六章  自律检查

第十五条  自律轮值组依据自律检查方案对各成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自律检查,检查完毕,应如实登记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由自律轮值组成员共同签字认定检查事实。

第十六条  对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问题,自律轮值组应采集原始证据及相关信息。信息记录应详实准确,严禁涂改勾画。

第十七条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可以复制或拍照取证,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自律轮值组应在自律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保协移交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原始凭证、检查报告等检查资料。由省保协秘书处归档保管。

第七章  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交流、媒体宣传、业内通报、社会公开、报送河北保险监管机关和通报总公司。

第二十条  各人身险会员公司应积极配合自律轮值组开展自律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检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配合自律检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公司,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由违约公司向人身险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作书面检讨,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保协存档;

(二)第十九条所列检查结果运用的相关方式;

(三)经人身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公约》附属的各专项自律规约由人身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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