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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是啥意思


文章作者:谢明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

2019年5月,刘先生在富德生命人寿河北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同时附加一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2020年11月,刘先生因患尿毒症住院治疗,面对庞大的医疗费用,刘先生想到了自己投保的重疾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提前预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保险金应急的刘先生,几天后却接到了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通知,理由是刘先生投保的保险,对于尿毒症的赔付是确诊后持续接受血液透析90天以上。而刘先生刚刚确诊,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尚未满90天,不符合理赔要求,且刘先生尚在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无法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刘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投保的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自己确诊后先赔付保险金,进行“人性化”操作,不应等待所谓的持续治疗期满。那么,刘先生的诉求是否合理呢?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提前赔付”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刘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做出了明确约定,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附件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保险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险责任中并未出现“提前”二字,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在该保险合同中,所谓的“提前给付”并不是时间概念上的提前,而是在主、附险公用一个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相对于主险保险金额的提前使用。也就是说,刘先生对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提前”产生了错误的理解,保险最惹人重大而提前给付,是指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要从主险保险金额中扣减,即提前使用了主险的保险金额,并不是客户在魏达到理赔标准的情况下先行预付。

【小贴士】: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保险责任部分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保险理赔是一项非常严谨的民事法律活行为,是否赔付,赔付多少,按什么标准赔付,都要严格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作为投保人,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解保险责任内容,对于不明白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其公司人员咨询,切忌简单的根据字面意思进行片面的理解。

【风险提示】

虽然现代商业保险在我国有了近三十年的历史,但是,很多客户的保险意识、契约精神,相对于保险市场而言还有很大差距,对于保险的功能和认知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广大保险消费者往往更关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只知道投保了保险能获得那些保障,往往忽视了具体的执行标准,对保险理赔产生了过高的预期,这样往往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保险是买保障和安心,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保险合同的的重要条款内容全面了解掌握,如果遇到不明白的,要找专业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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