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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河北分公司提醒:新单回访忌“应付”


文章作者:富德生命人寿河北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刘女士反馈投保时业务员未讲清楚保险权益,要求全额退保,终因新契约回访客户无任何异议,而无法满足其诉求。根据监管机关规定,对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保险公司必须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消费者在接到回访电话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如果对保险条款、保障范围等有疑义,务必在电话中向工作人员说明,否则,如果日后发生保险纠纷,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风险提示:一、《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2、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3、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7、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预期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预期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预期收益;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小贴士;新契约回访不仅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一项规定,也是保险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态度,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可能存在的保单品质问题的良好时机,是对双方都有利且防范可能发生风险的前置性举措。因我国保险市场不甚完善,销售行为亟待改善。保险公司回访是对客户权益的一种保护,可以弥补业务员人员在展业中的小漏洞,使保险消费者消费地更加明白,保险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有利于净化保险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们的保险消费者一定要用心对待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以便后期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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