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保险知识  >>  文章内容

信泰保险:存款保险制度,您需要知道的事


文章作者:信泰保险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保险机构将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保障范围: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最高偿付限额: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

偿付情形: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

参保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保费交纳主体: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作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主要包括:对于和保费计算有关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在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纠正措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付款箱”。此外,为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做好衔接,《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0


上一篇:你不了解的医疗保险“免赔额”
下一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课堂:解除保险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友情链接
关于协会
会员单位
会员服务
资讯中心
行业规范
消费者服务
领导介绍
会员资讯
 
大 事 记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您是本站第 个访客 今日第 个访客
冀ICP备13017285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