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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不可取,法律法规要严守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

【案例介绍】

2022年6月,A公司为员工投保了《某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2年10月,A铁矿公司员工冯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冯某虽是被保险人,但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冯某系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公司拒绝向冯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50万意外身故保险金。冯某的法定继承人对此拒赔结果不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某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内容明确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且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特别提示。

此外,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以及用户开通申请书均有投保人A铁矿盖章以及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公司已经向其出示、提示并解释说明了包括“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和“无有效行驶证”等责任免除在内的保险条款。

经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保险公司胜诉。

【风险提示】

1.金融消费者要了解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在工作生活中应谨遵法律法规。

2.金融消费者在投保时要仔细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付比例等与自身相关的内容,从而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指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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